代理香港未再加工證明香港未再加工證明即由于您的貨物在出口過程中經香港轉運,而貨物確實為我國國產,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港未進行加工的證明,也就是將由我國大陸商檢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送至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簡稱香港中檢公司)進行認證和簽字蓋章。
“未再加工證明”的申請
(一)中國經香港轉輸歐盟普惠制項下的出口商品,沒有聯運提單的,從1996年4月1日起,由轉口申請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
(二)貨物抵達香港后,轉口申請人須按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的簽證要求,填寫“未再加工證明申請單”,據實申報貨物的詳細情況,并提供有關貿易、運輸單證。
(三)轉口申請人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應不遲于貨物裝船出運前兩個工作日提出。
“未再加工證明”的簽發
(一)香港中檢公司受理申請后,應認真審核“未再加工證明申請單”和有關轉口文件是否與有關各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及有關出口文件內容一致。經審核無誤,符合要求,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即:
香港中檢公司在有關各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第四欄內加簽“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轉運其間未進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樣(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蓋香港中檢公司印章(已在歐盟注冊備案),簽證人員手簽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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